*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区域饮食服务业禁止使用燃煤的通告
(市政〔2004〕112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市区域内逐步实现使用清洁能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燃煤,是指各类型煤和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使用燃煤的行业为饮食服务业(含宾馆、酒店、餐厅、旅社、食品加工、餐饮摊档和美容美发等)。禁止使用燃煤的区域为:正阳路步行街和中心广场内。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上述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业,全面禁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今后在禁煤区域内,改建、扩建和新建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