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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除紧急避孕药(不含用于终止早孕的米非司酮)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其他计生药品的市场流通情况进行检查。
  (四)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办理收养登记规定
  (一)收养人必须事先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中安排收养。
  (二)当地无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三)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时,要查清弃婴、儿童的来源,无法查清来源的,须有两人以上旁证材料方可出具证明。
  (四)当事人捡拾弃婴送社会福利机构,又要求抚养的,为防止规避计划生育法律行为的发生,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向其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督促其进行亲子鉴定,证实其非本人所生子女后,方可办理弃婴收养手续,并由计生部门对收养家庭跟踪查访5年以上。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
  (五)社会福利机构和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事项应当手续完备,对收养当事人应登记造册,并留存备查。
  五、孕情跟踪管理服务规定
  (一)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要对持证生育二孩的对象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建立孕情档案,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专人负责,跟户到人,跟踪管理服务直至跟踪对象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
  (二)中期以上(妊娠14周)未经批准终止妊娠的,要查明原因,直至落实处理结果。
  六、奖励扶助规定
  (一)农业人口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
  (二)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享受下列待遇:
  1.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分别享受减收杂费20%、10%,家庭特别困难的优先纳入“两免一补”(即免杂费书费和住宿生活补助)范围,在中考时享受增加10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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