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7月3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巾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b超鉴定性别管理规定
(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相关专科执业医生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或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规定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二)使用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禁止使用b超、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b超工作场所要有禁止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和举报电话。
(四)使用b超进行产前检查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项目登记检查结果并签字。
二、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终止妊娠手术报批规定
(一)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二)妊娠14周以上,经有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专科执业医师3人以上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凭诊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证明施行引产手术。
(三)除医学需要外,施行中孕引产手术的,必须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引产手术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施行引产手术。具体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及辖区流动人口凭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2.农业人口凭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中孕以上引产手术的,应按规定项目做好登记、签字,留存引产手术证明,以便备查,并定期汇总手术对象的详细情况,按月统计汇总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胎儿数和性别,由所在辖区计生部门定期收集有关信息。
三、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