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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级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及桥梁。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照规划、设计预留绿化用地和采取方便残疾人的无障措施。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施工前,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城市道路、桥梁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敷设管线的计划报告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的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主次干道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市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维护委托书,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六条 临街进行建筑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时按规范要求,将建筑物前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实行分级负责。管养分开的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主、次干道及桥梁设施,市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进行养护、维修;
  (二)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划定的城市主、次干道及桥梁以外的、本辖区内其它城市道路、小街小巷及桥梁的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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