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城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贯彻实施本办法,业务上受市市政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公安、交通、环保、园林、市容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划定的城市主、次干道及桥梁的管理及维护,检查指导各城区、县的道路、桥梁管理及维护工作。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除市政府划定的市区主、次干道及桥梁以外的本辖区内的道路和桥梁的管理及维护。
第六条 市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路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桥梁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路桥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服务,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执证上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不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桥梁,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贯彻实施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政主管部门协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时应当对管线、绿地、人行道等布置以及交通网络进行综合平衡。开发区、住宅小区等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