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60岁以上老人,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发给《医疗救助证(卡)》,核定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便于他们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与其结算。
(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四)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
(五)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申请、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
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农村五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