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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乡级公路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七条 乡级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
  第十八条 乡级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 乡级公路应完成绿化任务,保证路树存活率。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乡道养护目标责任状,把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乡(镇)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对养护管理工作做得好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对养护管理工作不负责,造成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公路路界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并设立标志。在乡级公路两侧修建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需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协助路政员执行公务,对以下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或向县、区交通局路政所(队)举报:
  1、设置电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2、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设施;
  3、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4、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等物品;
  5、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6、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7、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8、其他违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如有危及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路政所(队),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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