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交通局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内乡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局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以乡(镇)政府为主,交通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各乡(镇)设立乡道管养专户,乡(镇)筹措资金和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均拨入该帐户。
乡道管养专户内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区交通、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条 乡道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乡级公路养护推行市场化管理。
砂上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养护承包人,并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确定承包期限、生产指标、承包资金、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桥梁、隧道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由于技术要求较高,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招聘专业队伍或人员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 在承包管养路段两端明显处设立责任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包括发包单位、承包人姓名、承包里程、时间、责任、路段、路线图、监管人、监管举报电话等。
第十三条 各县交通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县、区乡级公路养护路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交通局向乡(镇)政府核拨养护经费和奖罚的依据。桂林市公路管理部门每年对乡级公路养护路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市交通局向县、区交通局核拨养护经费和完成目标责任制的依据。每年年终考核结束后,由市交通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标准及养护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养护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对于贯通二个或二个以上乡(镇)的重点乡级公路,有必要进行专业养护的,可由公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养护,并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养护施工作业须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养护人员上路作业须穿着标志服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路料堆放整齐。不影响安全行车,养护作业不得随意封闭交通,必须封闭交通时,超过一天的,英、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乡级公路因水毁或其他灾害造成的损毁,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干部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近期内无法恢复交通的必须尽快开设便道,搭设便桥,维持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