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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乡级公路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乡级公路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政[2004]76号 2004年8月4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充分发挥乡级公路在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 《桂林市乡级公路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级公路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行政级别定为乡级,列入养护里程的公路。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级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乡级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管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二)负责筹措乡管公路的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工作;
  (四)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乡管公路的路产路权。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乡级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对各县、区乡级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管理、调配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二)监督指导乡管公路养护工作;
  (三)协助乡(镇)做好乡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编报本乡(镇)乡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计划,由县交通局根据市交通局下达的任务指标及筹集资金到位情况核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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