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菜牛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桂林市城区菜牛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特通告如下:
一、经审查,甲山西环屠宰场、九华山(清真)屠宰场符合规范要求,确定为我市菜牛定点屠宰场。凡在城区范围内屠宰上市的菜牛,必须在定点屠宰场集中宰杀,肉品经检验后,凭合格证出场销售。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场(点)从事菜牛屠宰业务。凡未经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城区市场销售。市城区以外的,必须持有当地家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经销售地检疫部门查验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三、城区内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宾馆、饭店及肉品加工单位所需鲜肉品,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肉品,不得购买非定点屠宰场(点)私宰的肉品,否则,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市经贸、工商、畜牧、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菜牛屠宰及肉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同时对用肉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私宰和病死、变质、灌水肉品混入市场。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825089)和12315电话举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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