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制时剥离出来的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的方式,由本企业职工或其他企业和个人购买,或由同级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改制企业或其他机构管理。
(三十一)改制企业要向承担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对其审计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国有企业改革程序
(三十二)制订企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政策性生活补贴和活动费用以及拖欠职工内债等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企业国有资产出售价格。国有资产出售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和批准。
(三十四)企业将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核准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文,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公司章程,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组织会审,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十五)固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八、其他
(三十六)此前本市下发的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文件中所使用的“身份置换费”和“安置费”。均属企业由于改制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计提的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与本补充意见中的“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为同一内涵。
(三十七)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已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与本补充意见不相符的,按本补充意见施行。此前已经进行改制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补充意见制定本县(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规定。
(三十九)本补充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程序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资产处置政策由市财政局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土地处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关于职工安置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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