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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二十四)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产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二十五)转让定价。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同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法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流通企业改制时,其国有资产(包括原属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门店等房产)出售给改制企业或企业职工的,售价原则以重置价为基础,同时考虑企业的负债、职工安置、市场等因素,合理定价。
  (二十六)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产权,经评估后的企业经营性净资产扣除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工伤人员,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抚恤人员的费用,国有工业企业剩余净资产可视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前景给予20-25%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的还可以再给予10-15%的优惠:国有流通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一次性付款可给予5一10%的优惠。如净资产(不含土地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用土地资产安置,仍不足安置的,按零资产出售。
  (二十七)交易方式。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十八)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九)流通企业改制后,直管公房的转让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直管公房的维护等专项支出。
  (三十)对企业改制中剥离出来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可由政府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在完成剥离之前,原属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进行专项管理,所需经费仍由改制企业补贴,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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