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帐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帐损失。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帐损失。
  (6)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7)企业内部职工的欠款不适用以以上规定。
  3、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制度,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以上规定确定资产损失。
  4、对清理出来的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定资产损失。存货、同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理赔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的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正。
  5、被投资单位已破产、被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撤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十二)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县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十三)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