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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在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未出台之前,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与企业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自愿,费用自理”的原则,在6个月内由本人到原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保,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个
  人自愿,费用自理,单位统一办理”的原则,由原单位统一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在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后,凡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一律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续保或参保。
  六、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
  (十七)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以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财务审计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十八)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十九)资产评估范围和评估基准日应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范围和基准日一致。
  (二十)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由申请改制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十一)对改制企业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按以下办法认定和处理。
  1、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
  2、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理出来的企业坏帐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该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帐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帐款,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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