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改制后的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完毕。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改制后企业可与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内部退养职工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不再支付给个人,而由改制后企业用于支付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内部退养职工的月生活费标准不能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内部退养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改制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
(十三)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计提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本补充意见(九)、(十)、(十一)、(十二)条办理),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新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十四)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的在册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由出租方管理,租赁企业所收取的租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在册职工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其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等费用。
(十五)关闭、撤销或特困企业职工的安置
1、关闭、撤销或特困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致使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参照改制企业执行。凡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在册职工,按有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已离退休人员,在企业参照改制企业的标准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关闭、撤销或特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从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中支付。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不足支付的,由产权持有机构负担。
3、关闭、撤销或特困企业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可由产权持有机构收回,并由产权持有机构垫付在册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资产变现所得全部收入由产权持有机构收回。
(十六)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未重新就业
的职工均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凡由于企业改制的原因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距离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由本人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份),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标准,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达到企业同类人员正常退休年龄时,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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