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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2、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
  的工龄和上年度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国有企业工龄在21年(含2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市区企业在岗职二年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国有企业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的为上年度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21年×本人国有企业工龄。
  3、职工国有企业工龄指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在国有企业带薪读书期间的年限,均应计入国有企业工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工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已获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工龄
  不再计提经济补偿金。
  (八)企业改制后应整体与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保留国企职工身份,南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于3年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3年。
  (九)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可转入改制后企业,实行专户管理,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任何个人不
  得侵占,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改制后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改制时按规定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股权按改制后企业章程管理。
  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将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由于企业原因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在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企业改制时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并按有关规定计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期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将企业改制时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如果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可分期支付,但支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时,首次支付的金额不能低于40%。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至正式退休的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不再支付原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十)企业改制后职工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按规定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可分期支付,但支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时,首次支付的金额不能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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