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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二、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措施
  (二)建立固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产权交易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为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提供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有序流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三)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改制收入(含土地)和关停、破产、撤销企业资产拍卖收益上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改制收人专户,作为企业改革专用资金,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和关停、破产、撤销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及企业改制的前期费用等。资金使用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方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团组织建设
  (四)国有企业改制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的建设。在推进企业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步建立健全党、团组织,保证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同步组建、改建企业工会组织。要及时理顺企业党、团组织的领导关系,做好离退休人员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党、团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四、国有企业改革土地处置
  (五)工业企业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可通过评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企业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重新进行评估,补交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金,剩余收入返还企业使用。
  商业企业以招商引资方式进行改建、扩建可保留原用地性质,也可以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出让方式处置。
  五、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分流
  (六)国有企业实行出售、分立、兼并、转让、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制的,其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必
  须由改制企业妥善安置。
  (七)企业改制时在册职工应计提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1、企业由于改制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计提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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