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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对企业职工收入不高,职工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有困难的企业,可选择将企业部分资产转让出售给企业职工,其余固定资产由企业职工采取租赁使用的方式进行改革、改制。
  8、租赁
  在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资产租赁给个人、合伙人、集体或企业法人。承租者的选择,一般应面向社会招标,也可以在内部职工中招标。
  9、分立
  对一些经营困难,暂时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企业.将部
  分有效资产从母体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新企业以资产占用费或投资回报的方式,将收益的一部分返还母体企业,逐步解决母体企业的遗留问题。
  10、破产、关停并转、撤销
  对产品无市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对一些污染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同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实行关闭、停产整改、转产、撤销。
  1l、特困企业职工安置
  对不具备改制条件的特困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净资产(含土地)变现后所得资金,按市有关政策对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安置。
  12、主辅分离
  国有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过程中,可将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企业办社会职能与主业资产分离,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1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选择经营管理者,健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机制和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采取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挂钩的方式,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贡献与收益成比例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以上年为基数(新企业以投产的第一年为基数)上交税金,对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分别高于当年市财政收入增幅,且职工收入比上年有所增加的企业给予奖励,即以销售收入提取奖金奖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取比例如下:5000万元以下的为l%;5000万元至l亿元的为0.8%:l亿元至2亿元的为0.7%;2亿元至3亿元的为0.6%;3亿元至5亿元的为0.5%;5亿元至10亿元的为0.4%;10亿元以上的为0.3%。提取奖金总值低于上段最高值的,按上段最高值计算。所提取的奖金一般不超过上交税金总数的10%,获奖者(1人)的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除外),所提取的奖金由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改革形式之外,其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都可以采用,鼓励探索一些新的改革形式。不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都要注重实效,通过改革使企业真正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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