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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

  3.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税务部门审批。
  4.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国有资产,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计提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特殊人员(含工伤、患职业病、抚恤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的安置费用和职工的债权(含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及集资款等)。
  (2)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金。
  (3)按一定比例计提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既可折成股权,也可不入股,留在企业实行专户管理。
  6.按本条第5款计提三项以上费用后的企业剩余净资产,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鼓励企业职工现金购买企业股权,并可给予优惠。具体购买方式及优惠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确定。
  (2)向社会法人、自然人或外商等出售。
  (3)职工现金购买股权和对外出售股权所得的收入,作为集体股。集体股参与企业分红,无表决权。集体股形成的收益用于职工(包括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福利。企业章程应对集体股的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二)土地处置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土地处置按《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市发[2002]60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三)职工安置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原则上参照《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办法》(市发[2002]61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核算及处置,由改制企业根据企业净资产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1.改制企业净资产(不含土地资产)足够时,按市发[2002]6l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2.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加上企业净资产,足以安置职工的,按市发[2002]6l号和《补充意见》(市发[2004]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仍不足的,可批准为零改制,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3.企业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企业继续负担,并按在册职工实际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应比例,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金,以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及离休人员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政策性生活补贴和活动费用。该保障金为改制后企业所有,但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必须在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利益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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