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
(2004年11月19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应通过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二)必须坚持依法保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侵吞集体资产。
(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必须坚持因企制宜原则,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不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各企业应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和提高广大职工生活水平出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改革形式。
(五)必须坚持尊重企业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原则。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必须坚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和完善手续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桂林市有关企业改革文件精神规范运作。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主要形式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主要形式参照《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市发[2004]24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资产处置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原则上参照《桂林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市发[2002]62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到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核损、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股份制改造时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式等方面按以下办法执行:
1.集体企业改制由直接持有该企业集体主要资产的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2.集体企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形式较复杂的,在产权界定时可采取“宜粗不宜细”和“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产权关系的资产,可经相关各方协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