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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2004年4月9日)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建以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的特区、综合体制改革试验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较大贡献。但与国内先进的同区相比,差距仍然十分明显。进入新的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自治区在“三点一面”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把桂林作为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高新区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均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峻挑战。为实现高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促进高新区的“二次创业”和跨越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发展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若干问题,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进一步强化高新区的管理服务职能
  (一)市人民政府赋予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一区多园”(“一区”是指高新开发区政策区,“多园”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高新开发区产业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一区多园”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凡属市级行政范围内的权限,下放给高新区管委会代行,不能下放的则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确保审批事项的快速办结。
  (二)高新区内投资项目中,凡不利用国债、财政性资金自筹、自行平衡,不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控制的项目的登记备案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高新区内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并在高新区发证。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成立桂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建设规划局,作为市建规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市政府批准的“一区多园”的相关规划,审批高新区各新建同区建设性详细规划及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组织审批同区电力、供水、消防等专项规划;对园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勘查、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事务进行管理。
  (五)成立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高新区“一区多园”内土地报批、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等管理工作,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土地监察、权属调处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对高新区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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