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代表政府管理和监督本级及下级政府债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的规模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及自身财力情况决定,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举借的债务规模和方案报同级计划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举借政府债务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计划、财政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其规模;
2.拟举借债务的来源、数额、期限、利率是否有宽限期等;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贷计划及其资金来源,还贷的最终责任人;
5.其他应载明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会计报表:
(四)计划、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计划、财政部门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十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