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政府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六、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桂林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七、奖励申领程序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视建设进度由引资者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在项目资金到位,投入运营后一年内须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八、奖励政策实施与管理
(一)由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商务局共同组建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登记和奖励申报;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奖励的登记和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负责对奖励申报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引资奖励的兑现;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奖励政策。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