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医疗救护、善后处置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可动员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当地干部、职工、群众参加扑救。扑救较大火场时,应当组织结构合理的扑救力量:实施直接扑打的专业、半专业队伍,清理火场的干部、群众队伍,看守火场的干部、群众队伍,开设隔离带的群众队伍,带路人员。
森林面积5万公顷以上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5万公顷以下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国有林场必须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且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培训林区干部、群众清理、看守火场、开设隔离带及安全避火的技能。指定熟悉山路的村民为扑火时的带路人员。
4.8.2 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申请自治区指挥部调动邻近市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4.8.3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在航空护林期间且在航护区域内的,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直接与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联系调机支援灭火。
4.9 后勤保障
后方指挥部要指定领导、组织力量开展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前线提供扑火力量、饮食、扑火机具等。
4.10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1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