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无线电管理、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检查维护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确保火场信息、政令迅速上传下达。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要加强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测和高火险预警及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当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并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
3.3 火灾动态监测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掌握火情变化情况和火场发展动态;通过了望台、地面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分类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3.4 人工影响天气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火情需要,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 一旦发生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3.5.2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乡镇发现火情后在组织扑救的同时立即报告县一级;县级接到报告后1小时未能扑灭明火的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3小时内将火情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发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要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烧越省界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名胜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