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含各城区)教育附加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各县教育附加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日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原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仍按原渠道缴入国库。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每人按当年工资性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试用期工资、活工资、奖金、教师和护士10%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暂保留物贴、开放费、适当生活补贴、保留补差工资、其他政策性补贴补助及津贴等)的l%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各种补贴补助及津贴、奖金、提成等)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地方教育附加随“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税务部门随“三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