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缴费已满20年,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未满3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须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应缴统筹基金的比例。
以我市本级的退休人员目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养老金但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例,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10年,那么其参加医疗保险应补缴20年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
男性:7.7%×1050×12×6+7.5%×1050×12×14=19063.20元
女性:7.7%×1050×12×1 1+7.5%×1050×12×9=19189.20元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已参加基本医疗且实际缴费2年,而视同缴费年限有30年,那么应补缴18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方法为:
男性:7.7%×1050×12×4+7.5%×1050×12×14=17121.60元
女性:7.7%×1050×12×9+7.5%×1050×12×9=17247.60元
参保人一次性补缴上述费用后,即可不缴费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个人帐户按4%划入直至退保(备注: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
45周岁以前:应缴统筹金的比例:1.1%-3.3%:7.7%
45周岁以后:应缴统筹金的比例=1.1%-3.5%:7.5%)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年龄段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3.3%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3.5%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其个人帐户按上年度市本级企业养老金平均数的4.0%划入。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日起设立等待期,等待期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实际额度。等待期满后按《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男性年满31周岁(含31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含26周岁)以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设置等待期:
男性大于31周岁小于40周岁、女性大于26周岁小于35周岁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日起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
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以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等待期。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实际缴费不足2年的享受当年度市本级70%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实际缴费2年以上(含2年)的享受当年度市本级100%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