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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4〕58号 2004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及《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00]13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未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的就业人员,以及大中型企业雇佣的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自愿为原则,以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度缴费,并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网点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一次性缴清本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按《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大病救助统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2001年1月1日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工龄以及其他符合同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确认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30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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