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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提高我市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建设“四个河池”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重视统计工作,了解统计工作,善于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改善管理和指导实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时,要注重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把统计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深入研究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稳定统计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好班子成员,统计部门领导的任免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强化政府统计职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社会经济调查队(中心),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大的县市区(金城江、宜州、环江、罗城、南丹、都安、大化)应配备 7-10人,小的县(天峨、东兰、巴马、凤山)应配备5-7人,以确保近年来增加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住户调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住户调查和第三产业及规模以下经济调查等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基层统计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村统计网络,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法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要强化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自治区、市统计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三、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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