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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原项目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尚有部分应缴报建费用未交清的,经审核机构核准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对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申请复工的项目变更设计且各项规划指标突破原审批要求的,超出部分按现行征收范围和标准计收各项费用。
  (三)申请复工项目原已完成的各项报建手续,经原审批部门验核在原件上盖章确认后,继续有效或予以延期。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后,在原批件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或核发新批准文件。
  (四)对原报建时已办理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建筑承包单位未发生变更的项目在申请复工时,可不另行组织工程招标,但须补办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承包单位变更的,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五)按原审批施工图设计复工的项目,可不再申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期限处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处置期限届满原建设单位仍未处置、或原建设单位确实无力自行处置并提出申请的,属闲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涉及银行债权的.由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土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新的建设单位,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新的建设单位签订《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处置建设责任书》。
  第十四条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原始资料不全以至处置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完毕,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该单位不得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土地竞买、竞标、挂牌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取得新的建设用地。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资质年检中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法改造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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