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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按现状装修后竣工;
  (三)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停建工程范围内的环境;
  (四)具备条件的,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五)依法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单位续建;
  (六)向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被收购;
  (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处置方案涉及改变项目原审批内容(如增减层数,修改立面方案,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功能及使用性质),转让、租赁给其他单位续建、使用的,应当报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金融债权债务的,转让方或出租方在方案报批前应与债权金融机构充分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经法院判决或拍卖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受让方应当在法院判决或拍卖成交确认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六个月内复工。原建设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该工程原始资料。
  第九条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申请复工时需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核原始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并出具书面结构鉴定意见。对因原始资料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交完整质量管理资料的,可由自治区、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工程进行实体检测,经鉴定或经检测其结构安全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经鉴定或经检测其结构安全不能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提出加固补强方案并报质监机构备案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无法加固补强的由原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复工报建申请时,应结合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实际,本着“尊重历史、掌握重点,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形成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按复工计划或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的,或通过司法程序、协议转让等途径改变项目开发经营权,其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有效批文)明确的地价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市计划、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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