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的通知
(百政发〔2004〕21号 2004年3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各项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日益增多,局部地方的林木、林地在逐步减少,影响了我市的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73号)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异地植被恢复造林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确保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林地面积不断增加,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程建设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要求,各县(区)林业部门所收取(含自治区统一收取下拨的部分)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依法安排异地恢复植被造林,所造林的面积必须是征占用林地面积的一倍以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计划不得与其它工程项目造林计划重叠,也不得以2003年以前的造林面积顶替恢复植被工程造林任务。
二、要按期完成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任务。以县(区)为单位,当年征占用林地面积在20000亩以内的,限于次年完成造林任务;征占20000亩以上的,从次年算起限于两年内完成,个别任务特别重的,经市林业局批准可延期1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