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园区名优畜禽和水产品地方品种标准,种苗繁育技术要求,饲养技术规程,疫病防治标准,网箱养鱼技术标准,畜产品、水产品深加工技术要求,兽药、饲料、激素使用规范;组织技术干部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和实施,指导园区生产组织和管理人员按标准要求生产,配合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林业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制定园区种苗、林木种子等级标准,良种苗木繁育技术规程,苗木质量标准,人工造林技术要求,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要求,自然保护区建设要求,木材产品加工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组织技术干部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和实施;指导园区生产组织和管理人员按标准要求生产,配合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供销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按标准要求,为园区企业和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肥料、农药及其他农资产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园区生产经营组织和管理人员按标准要求生产。
第三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采用、管理和推广园区科技成果,为标准制定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园区科技成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干部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和实施,指导园区生产组织和管理人员按标准要求生产。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负责园区农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品检测,依法开展农资市场的打假工作。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指导相关部门编制标准,依法搞好园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注册登记,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对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和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使用园区标志资格的审核;负责农产品原产地保护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和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计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各项打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