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经销规模、产品来源、产品种类及名称、执行产品标准情况;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监督检验报告;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规范;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园区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后,报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园区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证书,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的园区生产经营组织,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园区生产经营组织,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制定园区粮油作物品种标准,种子、种苗质量等级标准,种子繁育技术要求,农作物栽培技术规范,病虫害防治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栽培技术标准,农产品保鲜、农药限量标准;组织农技人员深入园区搞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指导园区生产组织和管理人员按标准要求生产和标准示范区的建设,对违反《
农业法》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质检部门查处违反《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园区农资打假、产品检测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产畜牧部门行使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