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标准化长远规划,提出园区标准化项目建议;协调、组织各方面专家就标准化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商讨;组织在园区内开展各种标准化活动,管理标准成果。
第十九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园区各类标准的审查、注册登记、备案和监督及标识的发放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种子、种曲、种畜(禽)、种蛋、精液、胚胎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行园区农产品原产地域保护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园区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研究出口国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帮助园区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产品出口,当出口农产品遇到不公正待遇时,运用wt0/tbt协议的规定,帮助园区生产经营组织申诉。
四、园区标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园区产品包装实行标志管理,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园区农产品标志的式样。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农产品标志是指园区农产品质量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园区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符合园区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的园区生产经营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的园区各个组织,应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单位或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园区农产品标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作业区域、规模,以及执行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种植(养殖)过程及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加工工艺路线图和工艺设备配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