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区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六)农产品流通管理标准;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要求。
第八条 园区农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九条 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农业标准,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科技成果,予以奖励。
二、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产品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园区生产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产品应按标准组织生产,禁止无标准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 农产品加工组织的场地、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园区内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并按规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组织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凡新登记进入同区的组织,应按管委会规定的要求,提供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园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主,逐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园区产品实行检验合格制度,产品须按有关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园区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园区生产和管理标准的制订、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