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4年4月22日
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投入品经营销售等活动,引导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提高园区产品的整体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区生产经营组织是指进入或列入同区内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以及进行农产品、农业投入品销售活动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生产或经营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或由初级农产品经初加工后形成的产品(简称农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膜、激素等: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和管理标准化是指同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以及农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一系列的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园区内的农产品应在以下方面制定、修订、发布、实施标准。
(一)农产品质量要求;
(二)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品种、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种植、养殖生产和管理各过程的技术规范;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要求;
(三)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添加剂(包括激素类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四)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