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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并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增加粮食加工量和供应量。组织当地的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当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及时调运。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如自治区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请自治区向区内有关粮食主产市、县商调应急粮食,并向自治区申请安排区外粮食调进。
  第十八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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