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第十一条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自治区或外省、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十二条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应急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计划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粮食购销调拨计划。
(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粮食救济对象和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五)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及粮食价格逆差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经贸、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