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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投资计划,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除如数抵减下年度投资计划外,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拟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工代赈预算支出通知后,要及时将资金转入本县(区)以工代赈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以工代赈专户,由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推行财务报账制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先由施工单位列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需要拨付的资金量,经项目主管部门派出的具体项目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报表编制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情况表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计划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一)整理汇总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合同、监理合同、群众参与工程受益凭证、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图纸等,分类立卷;
  (二)核实实物工程量(应与会计、统计报表相一致);
  (三)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核实未完工程量,编制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包括项目、工程量、预算和完成日期等;
  (五)编写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列出各个竣工决算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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