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一)国家补助投资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项目所在县(区)发展计划局审批并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
(二)国家补助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县(区)计划部门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完成编制工作后报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按要求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未经审批的项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不列入年度建设投资申报计划。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管理的三项制度,即: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各县(区)计划部门要尽快报告本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尽快完成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经县(区)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技术管理审批部门审批。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方可落实施工单位和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招投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进行招投标;不宜进行招投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必须严格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且适宜政府采购的,要按当地政府限额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按国家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必须坚决执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切实使以工代赈工作成为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一项工作,积极吸收当地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按当地同类工种的用工价格支付工资,并将该项支出登记造册,作为是否执行以工代赈政策的依据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加强技术和质量管理。项目的技术和质量由行业技术管理部门按上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计划部门管理。计划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力量抓好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第五章 项目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
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计划部门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贫困地区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不断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