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2月9日
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使本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在加快本市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扶贫攻坚成果,加快小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以工代赈方针政策、《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确定和职责划分
第二条 市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级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发展计划局。
第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计划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市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审批,转达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开展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组织评审并下达审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县(区)级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并落实本县(区)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修订,负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直至项目通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交接工作。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管单位有市财政局、扶贫办和审计局。以工代赈项目协作部门有市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是各县(区)以工代赈项目监管单位;各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区)级以工代赈项目协作单位。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下达和项目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管。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