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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采购目录于每年的12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室审核,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到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以公开性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由采购办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采购办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采购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采购办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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