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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4日

  百色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百色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领导小组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政府采购法》;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采购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本市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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