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板报、标语、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城镇、山区、丘陵区、矿区、开发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易发区。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控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建立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修建铁、公路、水工程、采矿、挖煤、城镇开发和办厂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建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及时补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展与改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市政管理、公路、财政、物价、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凡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和发放有关证件。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实行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三同时”制度。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并办理验收手续,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搞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发展与改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建设与规划、财政、物价、农业、林业、金融和工矿企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完成与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铁路、公路、矿山、冶金、建材、水利、电力、城镇开发等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带头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规章和政策,主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必须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干扰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错误行为。
四、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