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2004年7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百色市中直、自治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颁布了《条例》,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出发,正确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为10%(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提高到1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