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十三)由市环境保护局监督,企业要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
(十四)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要在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五)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六)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四、政策措施
(一)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审核等具体工作。具体由市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中重点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等,市科学技术局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技术改造条件,并通过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由市经济委员会安排技改贴息;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给予扶持。
(三)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采用清洁能源、清洁原材料以及清洁工艺和设备。排放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环保部门优先批准。
(五)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列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的,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