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采购中心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八)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局等部门参加,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九)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市经济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十)由市农业局负责,市水产畜牧局参与,监督、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十一)由市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旅游局各负其责,共同监督、指导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十二)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委员会、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对建筑工程要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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