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当地政府给予解决。
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要加强引导,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待遇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待来访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思想动态,做好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