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市内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异地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在民族地区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学校,适应民族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结构,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民族地区继续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力度,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合理设置中小学校,搞好学校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寄宿制教育,满足各民族少年儿童就近入学的需要;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质量提高,控制适龄少年辍学;加快推进“两基”进程,力争实现奋斗目标。要特别重视人口较稀少和杂散居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高中,发展高中教育。要努力办好右江民族医学院和右江民族高等专科师范学校,加快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组建百色学院和百色职业技术学院。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要在边远山区多办一些寄宿制学校,逐步完善资助少数民族寄宿生体制。根据逐步提高自治区定点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进一步扩大自治区定点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规模。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多办一些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边远山区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后备人才。在高中阶段招生中适当给予照顾民族生。进一步加强民族大中专院校建设,努力把右江民族高等专科师范学校办成在全区有影响的民族院校,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
(四)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渠道,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的精神,各级政府要提高经常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十五”后2年及至2010年,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利用国家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全市中小学贫困学生特别是民族自治县、乡及未“普九”县、边境县中小学贫困学生减免书杂费、寄宿费、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利用中央综合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所得税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投资手段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